近日,神木法院锦界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对该案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承办法官乔春娥的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赞扬。

年8月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受伤,原告受伤后随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1.左侧肩锁关节脱位(Ⅲ型);2.右侧额部脑膜瘤;3.头部软组织损伤。后原告于年12月17日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治疗右侧额叶脑膜瘤,并在该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高达.45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伤情为锁骨骨折,其用于治疗右侧额叶脑膜瘤的大额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费用不予赔偿。

承办法官乔春娥在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有必要去西安与原告主治脑膜瘤的医师进行调查。经调查,脑膜瘤的发病原因不明,且生长过程缓慢,发生交通事故后头部肿胀,会加重病情,故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治疗脑膜瘤费用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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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陕西法制网

本期编辑:神木社群网络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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